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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有权利选择学生,教师没有权利拒绝学生。我国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让学生停课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学生应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停课是对学生的“冷暴力”, “冷暴力”给学生心理上带来的影响和伤害更为严重。学生对自己的评价往往取决于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中学生特别注重老师对自己的评价的态度。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由明确的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人民网—男生偷上网被停课10多天 老师有权停学生课吗?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法律分析:
把学生赶出教室罚站,停课反省,如果是义务教务阶段,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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